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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奖学金德育分评定及各类竞赛奖励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各类竞赛并争取优异成绩,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四有”外语人才,依据《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奖学金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一、德育分加减分范围及标准

1. 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加分与减分的范围和标准

(1)加分

①所在班级、团支部荣获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其主要贡献者加0.2  0.5分;先进集体成员加0.1  0.3分,同一集体同类称号重复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

②在道德素养方面有突出表现者,诸如关心集体,助人为乐等反映大学生高尚品质的行为,受学校、院(系)通报表扬者,酌情加0.1  0.5分。

③本项的加分上限为0.5分。

(2)减分

①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班级活动及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而无故缺席者,每课时(次)减0.5  1分。

②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一次者,减0.5分;迟到一次者减0.25分。

③非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履行义务献血者减0.5分。

2. 集体观念与组织纪律加分与减分的范围和标准:

(1)加分

①热心支持各类集体活动者,为集体活动做出较大贡献者,为集体获得各类竞赛荣誉做出较大努力者,酌情加0.1―0.5分。

②顾全大局,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关系,为维护集体利益做出积极努力者,酌情加0.2―0.5分。

③在社会公共危机时期,有突出表现者,酌情加0.2―0.5分。

④本项的加分上限为0.5分。

(2)减分

①旷课一学时者,减1分,迟到或早退一次者,减0.3分(迟到或早退三次以旷课一学时计)。

②无故不参加年级工作例会或年级工作讲评会、班会等者,每次酌情减0.1  0.5分。

③无故不参加学校有关组织指定的集体活动,酌情减0.1  0.5分。

④因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有损于集体荣誉者,酌情减0.5  1分。

3. 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加分与减分的范围和标准

(1)加分

①认真参加校、院、系、班级组织的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者,酌情加0.1  0.5分。

②认真完成市级以上的重大活动志愿服务者,酌情加0.1  0.5分。

③获得市级以上社会实践个人荣誉者加0.5分;对获得市级以上社会实践荣誉集体的,其成员,酌情加0.3  0.5分。

④本项的加分上限为1分。

(2)减分

①无故不参加学校有关组织指定社会实践活动者,每次(项)酌情减0.5  1分。

②志愿服务活动中,非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完成工作者,酌情减0.1  0.3分。

4. 社会工作与课外活动的加分与减分范围和标准

(1)加分

①热心社会工作,乐于助人,表现突出者,酌情加0.1  0.3分。

②在社团活动中,荣获校级以上“优秀社团”荣誉的,社团的主要负责人,酌情加0.1  0.2分;荣获市级以上荣誉或竞赛奖的社团,其参与者,酌情加0.2  1分;社团所组织的活动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其组织者和参与者,每次酌情加0.1  0.2分。

③参加校勤工助学办公室组织的各类勤工助学活动,表现突出者,酌情加0.1  0.5分。

④学生干部加分

A. 加分对象

符合《学生奖学金条例》第一条所列评奖资格的校团委各部干部,校学生会各部干部,各院(系)分团委(团总支)、学生会干部,团支部书记(支委)、班长(班委),学生处(辅导员)助理等。

B. 加分办法

团委各部部长、学生会正副主席由校团委考核。各院(系)分团委(团总支)副书记和学生会主席由本院(系)学生工作组考核。校团委各部部长、校学生会主席考核本部干部。各院(系)分团委(团总支)书记和学生会主席考核下属干部。每学期末,先由本人小结并填写考核表。各级考评小组进行考核,提出加分建议。校团委和校学生会各部干部的考核情况和加分建议由校团委汇总、确认并签署意见,提交各院(系)学生工作组统一平衡,确定加分。

学生处(辅导员)助理由校学生处统一招聘、考核、录用及管理、考评,并发给聘书。其加分工作会同各聘用部门统一进行。每学期末,先由本人小结并填写考核表,再由聘用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进行考核,提出加分建议汇总至校学生处确定加分。享受加分的学生处(辅导员)助理,不再发给工作补贴。

C. 加分标准

校团委各部部长、校学生会正副主席、各部部长、各院(系)分团委(团总支)副书记和学生会主席,能积极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基准分为1.5分,上下浮动0.5分。校团委各部副部长、校学生会各部副部长、各院(系)分团委(团总支)委员、各院(系)学生会副主席和各部部长、团支部书记和班长,能积极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基准分为1.0分,向上浮动0.5分,向下浮动0.3分。

校团委、学生会干事、各院(系)团支部委员、班委,能积极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基准分为0.5分,向下浮动0.3分。

学生处(辅导员)助理能积极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基准分为1.5分,上下浮动0.5分。

D. 上述学生干部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成绩平平者,不予加分(包括不给予基准分)。

E. 对兼数职的学生干部,加分采用以下计算公式:

总加分=最高职务加分+第二职务加分×30%+第三职务加分×30%……但总加分最高不得超过0.2分。

F. 对其他担任相应社会工作的学生,由各院(系)根据上述加(评)分标准,进行考评、加分。

⑤本项加分上限为2分。

(2)减分

①工作不称职或未能完成任务者,酌情减0.1  0.5分。

②布置的工作或任务不能及时按要求完成者,酌情减0.1  0.5分。

③在工作与活动中,有损于集体利益或荣誉者,酌情减0.1  0.5分。

5. 文明修身与劳动卫生加分与减分的范围和标准

(1)加分

①明辨是非,见义勇为者,酌情加0.5  1分。

②在校园美化劳动或公共卫生劳动中有突出贡献者,酌情加0.1  0.5分。

③荣获校“文明寝室”的寝室,其成员, 酌情加0.1  0.5分。

④在教室评比中获校、院、系奖项的班级,其成员,酌情加0.1  0.3分。

⑤本项加分上限为1分。

(2)减分

①在寝室卫生检查中,不合格的寝室,其成员,酌情减0.1  0.3分。

②在寝室卫生评比活动中,卫生较差的寝室,其成员,酌情减0.1  0.3分。

③在教室卫生检查或评比活动中,卫生较差的班级,其成员,酌情减0.1  0.3分。

④不参加集体组织的公益劳动和公共卫生劳动者, 酌情减0.1  0.3分。

二、各类竞赛的奖励和加分

1. 各类竞赛包括外语专业(含复合型专业)、文艺类、体育类等,分别由校教务处、团委、体育教学部等有关部门认定,报校学生处同意后,方可获得奖励或加分资格。

2. 各院(系)和有关部门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上述各归属部门按程序申报本学期各类竞赛情况。如该竞赛系临时决定,则应在收到通知的一周内申报。各归属部门审定后,一周内报学生处。同时,各院(系)和有关部门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归属部门上报上学期各类竞赛获奖情况并提出奖励或加分建议,由归属部门在一周内提出意见上报校学生处。逾期申报或上报,不予奖励或加分。后果由有关部门负责。

3. 奖励金额或加分等级

(1)获全国(含全国以上)外语(专业)竞赛个人前三名的学生,根据竞赛的情况,奖励300  500元。

(2)获省(市)外语(专业)竞赛个人前三名的学生,根据竞赛情况,奖励100  300元。

(3)获全国(含全国以上)文体及其他竞赛个人前三名的学生,根据竞赛的情况,奖励100  300元。

(4)获省(市)文体及其他竞赛个人前三名的学生,根据竞赛的情况,奖励50  150元。

(5)获全国、省(市)各类竞赛团体前三名队(组),根据竞赛的情况和队(组)人数情况,奖励200�D700元。

(6)获全国各类竞赛团体四至六名的队(组),根据竞赛的情况和队(组)人数情况,奖励200  400元。

(7)获全国、省(市)各类竞赛个人四至六名或省(市)各类竞赛团体四至六名的学生,根据竞赛的情况,酌情给予加分,加分幅度为0.05  0.3分。

(8)获校、院(系)各类竞赛名次的学生,根据竞赛的情况,酌情给予加分;加分幅度(参照上述(7))不高于在全国、省(市)各类(同类)竞赛中获奖者的加分。

4. 奖励金额及名额不占优秀奖学金的比例。获综合奖学金的学生不影响其在各类竞赛中应得的奖励。

5. 在各类竞赛中获奖的学生,不能同时兼得《学生奖学金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列单项(鼓励)奖学金。

6. 在各类竞赛中获奖的学生,不能同时兼得奖金与加分。

7. 在奖励与加分时,除应充分考虑竞赛的情况(综合性和系统、项目性和激烈程度、影响面和对学校的贡献)外,还应根据参赛者已得到的主办单位的精神奖励和其他物质奖励情况以及入学时,是否属特招学生,再决定奖金额或加分,并且以一学期中各名次比赛同类项目的最高项目的最高级别竞赛的最好成绩为准,不重复奖励或加分。

8. 为体现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表彰为集体争得荣誉的学生,同时也为了增加透明度,各院(系)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公布学生在各类竞赛中获得的名次和得到的奖励及加分情况。

三、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施行前的原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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